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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绿色航运

  发布日期:10年03月21日  |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  点击数:

        交通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都面临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挑战,国家因此在制度层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将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

  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交通运输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油品消费行业,油品消耗量约占全社会油品消耗总量的33%,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其主要内容一是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加强高效环保、环境友好的交通运输技术研究和推广,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车辆的开发应用。二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加强节水、节地、节材等评估审查,在规划、设计、建设等各个环节,节约利用土地、岸线等稀缺资源,优化结构,提高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快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指标和相关法规标准体系,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继续抓好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四是加强引导,倡导公众选择节能环保的公共交通出行。

   3月8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表示:交通运输部将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现状,研究提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完善航运法律法规体系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生效。而在此前的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在南宁召开了《防污条例》宣传、贯彻专项会议。

  交通运输副部长徐祖远在会上指出,“建立航运强国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保障。”在过去10年里,我国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相继批准和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变化,这使得1983年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制度建设、管理要求和手段措施等方面均不适应当今海洋环境保护新形势的变化,明显滞后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水运业的发展需求。《防污条例》的出台,符合国际上倡导的清洁安全高效航运、环保与安全并重的航运发展理念,将为我国水运业达到国际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在会上介绍,为确保《防污条例》的有效实施,按照轻重缓急、优先保证新制度实施的原则,已着手制定5个规章。其中,《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污染应急和处置方法》等已经完成了起草工作,将作为交通运输部2010年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力争在上半年出台。《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也已完成了初稿,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意见,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已着手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与此同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沿海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安全装卸能力要求》、《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等行业标准和《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中。

  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防污条例》的出台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航运业的低碳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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