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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由于集装箱进水损失案

  发布日期:08年01月19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案情

  今年A公司出口一票纺织品至沙特的达曼港,付款方式L/C即期,价格条款CNF达曼。货到目的港后,客户发现底部货物由于集装箱进水,货物受潮。霉变,并由对方港口理货公司出具证明附照片,客户要求A公司找B船公司理赔。A公司找了B船公司的代理C公司,并由C公司具体和B公司洽谈。可B公司拒绝理赔,提出必须有进水现场的目击证人方可少量赔偿。

  剖析

  按照通常途径,货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两种索赔选择,第一种是向货物保险人索赔,第二种是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索赔。

  第一种方案 货方向保险人提赔时,要看货物的所有权归谁,才能确定有权索赔的主体。如买方还没有付款赎单,即保险单尚未背书转让,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仍然在卖方,应该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索赔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一般要有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并 要提供其他的商业文件,通常有提单、发票、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以及由保险人所接受的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在本案中价格条款为CNF,如果货物已经由买方付款赎单并提货,则买方可以按照上述程序直接向货物的保险人提赔。

  第二种方案 货方可以向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索赔。如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区别承运人的身份。一般司法实践里是通过提单辨认承认人身份,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通常在提单的右下栏一般有提单签发人的名称,通常情况下是由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有些时候提单是由船长本人签发,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此时视为其代表承运人(船公司)签发;如果提单签发人一栏没有注明签发人是谁或者是代表哪个公司签发,则法院将通过提单的抬头识别承运人。本案中,如没有特别情况,应是C公司代表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在索赔时,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基本同上,包括货物商业发票、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货物验残报告等。

  B船公司提出要有进水现场的目击证人才能理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上述情况并不是货方提赔的法定要件。按照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案例中货方要想向承运人提赔,除了提供在目的港由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证明(附照片)外,还应提供有关货物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并在货物交付时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这样就完成了合法的提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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