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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物流金融风险分析与管控策略
作者:黄湘民  |  来源:中国物流智库  |  发布日期:09年12月28日  |  文章级别:★★★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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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黄湘民,(1974-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管理部,信息高级主管,副研究员。中国物流智库特约专家,主要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集成供应链信息系统等。


中国的物流金融风险分析与管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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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是国内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供应链增值服务。它运用金融工具促使银行、物流企业及融资客户产生价值增值。但目前国内物流金融服务产品严重滞后于客户供应链与物流发展需求。受传统金融体制与服务体系限制,管理技术落后,缺乏有效的动态风险管控体系,是抑制物流金融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深层原因。

近几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物流金融,但对物流金融风险的规范与系统化研究还很少。文献研究表明,目前对物流金融风险的研究多流于空泛的概念定义与阐释,缺少实务分析,对风险特征分析与归类比较零乱。[13]由于部分研究者不具备物流金融流程操作经验,所提出的风险管理策略过于理论化,实践上往往难以实施。

本文对物流金融概念演进与理论脉络进行了讨论。从物流金融活动主体——银行与物流企业角度,在总结现有研究基础上,剖析了物流金融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风险特征及原因,提出了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基本框架。

1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综述

1.1 物流金融概念演进及相关理论脉络

物流金融目前尚未有统一准确定义。国内首次提出“物流金融”概念的是邹小、唐元琦(2004),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4]这属于一个广义的宽泛概念。

物流金融通常表现为一种商业性活动。即需要融资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存货资产向资金提供方(通常是商业银行)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中介(通常是物流企业)保管,以获得银行授信。这种业务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公元前2400年,美索布达米亚地区即出现了最早的谷物仓单。英国最早的流通纸币也是可兑换的银矿仓单。进入20世纪后,在西方国家,物流金融的雏形——“仓单质押”开始出现。191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仓库存贮法案》(US Warehousing Act of 1916),并以此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仓单质押的系统规则。

从历史发展角度,物流金融的核心思想与内容蕴涵于西方金融机构(银行)向融资客户提供信贷的服务模式中。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与金融服务体系为物流金融的培育与成长提供了深厚土壤,并随着经济发展,服务形式与外延不断丰富与拓展。物流金融在西方通常被视为商品融资或贸易融资的主要信贷产品。如《巴塞尔协议》(Basle Framework)规定,商品融资是基于储备物、存货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的结构性短期信贷。人们可以将之理解为,商品的合法所有人基于真实的贸易和生产背景,以其未来或已经持有的商品实物或权利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英国Euromony Book出版社出版的《结构商品融资》给出的定义,则是以与所有者分离的库存或流通中的商品作为担保物的银行授信业务。[5]

在中国,物流金融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6]随着物流概念的引入和物流业持续进步,更具时代特征的物流金融概念被陆续提出。到了2008年左右,国内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与“物流金融”密切相关的概念,如“物资银行”(陈淮,1987;冯耕中,2003;王治,2005)、“物流银行”(广东发展银行,2004)、“融通仓”(罗齐,朱道立,2002)、“金融物流”(陈祥锋、朱道立,2005)、“供应链金融”(深圳发展银行,2006)、物流监管(黄湘民、陈雪松,2008)、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常用的“商品融资”、“存货质押”、“贸易融资”等。这些概念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物流金融的部分特征。在内涵实质上,都是围绕着商品融资与贸易融资而演化出的概念范畴,但又是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商品融资和贸易融资的理解和展望。[6]

目前,国内学者对物流金融概念的讨论,仍基本围绕着货权的质押行为而展开。本文认为,在基本面上,可将物流金融(包括其相关概念)视为银行向货主企业所提供的一种金融信贷产品。理论上所探讨的物流金融实质上是金融与物流两个基本概念的嫁接,是以银行为主,在其金融信贷业务中引入了物流企业这一主体,通过三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而使货物质押行为得以实施。以此而言,物流金融并不是一个物流概念,而是金融领域内面向企业供应链的一类特定信贷业务的通称。从趋势看,未来的物流金融,包括供应链金融等都将演变为基于贸易融资、商品融资等发展形成的新型供应链运行方式。

1.2 物流企业角色与衍生的物流监管概念

国内学者所讨论的物流金融模式更多体现了银行业务创新的特征。而对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中的角色及其业务模式,则罕有相关研究。黄湘民、陈雪松(2008)基于物流企业角度对物流金融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物流监管的理论概念。[6]

根据质押商品不同,物流金融向相关行业的纵深发展离不开配套的物流标准化服务,这种服务通常只有那些拥有全国性运作网络、信誉好、实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物流企业才能提供。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是属于物流金融服务,目前仍有许多争议。但从实践看,国内物流企业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都是由仓单质押业务逐步发展起来。随着质押商品种类的拓展,物流企业为更好地履行质物监管职能,逐步发展出了专门面向质押物的一整套作业模式、关键流程、风险控制标准和管理体系。物流企业的操作主要是满足银行控制放贷风险的需求,以此而言,现阶段作为银行委托代理监管的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物流企业通过专业化的监管,帮助银行控制风险,为银行开展物流金融服务提供多层次、多环节的物流支持。

需要指出,物流金融的服务对象实际上是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而不是物流企业本身。从质押融资方角度,需要银行为其开展业务提供授信、贷款等融资服务,本身并不需要物流企业介入。物流企业能否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服务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种对质押商品实物进行控制的物流监管服务。这里提出的物流监管概念,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给银行处于仓储、运输等物流状态的货物(商品)进行监管,保证质押物始终处于银行的有效控制之中并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服务。通过代理银行监管质押物,争取向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报关、配送等物流服务,努力实现物流服务和监管服务一体化,是物流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物流监管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和管理保证;实物(商品)监督管理和实际控制;物流状态信息服务。为融资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融资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

目前,国内物流监管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多数为单一环节的商品质押融资,没有形成网络。从趋势看,正在向物流监管的中级阶段发展,其特征是将操作层次的物流与贸易(国内、国际)结合,上游与下游企业结合,形成物流(供应链)融资。

2 物流金融与物流监管风险的理论模型

2.1 物流金融风险的考察维度与要素

随着物流金融快速发展,零星的银行信贷操作越向来越向要素集成的专业化模式转变,已初具系统化特征。对物流金融风险因素国内已有多种分析角度。然而现有研究对风险的甄别缺乏一个规范化的研究视角与分类标准。物流金融涉及各方主体和诸多业务环节。除原有的银行信贷风险外,又增加了质押物管理风险,以及来自物流监管公司风险等。F.G.Crane(1984)认为,风险意味着未来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现实世界中,物流金融风险研究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设定的业务管理目标来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可能性及影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减少这种“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以确保物流金融风险始终处于安全可控水平。因此,对物流金融风险的研究应该基于物流金融的实际业务项目与项目流程进行。物流金融风险可从管理组织、运营流程、合同协议、信用评级等四个维度分别识别风险及其动因。如图2-1所示。

2-1  物流金融风险的考察维度与要素示意图

 

2.2 物流金融与物流监管的关键风险点

2.2.1  合同协议风险

合同风险是物流金融运作架构中的首要风险。在物流金融业务项目中,物流监管企业承担的责任是由一系列合同规定的。合同责任条款订立是否合理、清晰与规范,直接影响着物流监管方的系统风险水平。

国内主要物流企业与银行的合同体系一般为三层结构:物流监管企业与各银行总行签订的“总对总”业务合作协议;业务操作方(下属监管企业)与业务银行(各银行分行、支行等)及融资客户(出质人)签订的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三是业务操作方(下属监管企业)与客户仓库(或第三方仓库)签订的质押商品保管协议。

2.2.2  客户违约风险

物流监管很多是在客户仓库或第三方仓库进行,很少利用物流企业自身的仓储设施。为客户违约提供了潜在的便利条件。融资客户从自身利益角度,总是希望多贷款,少质押。但物流监管要求质押商品数量与价值不得低于最低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客户会采取各种不正常手段以少充多,以次充好,欺骗银行与监管企业,使实际监管数量与价值少于最低监管数量与价值要求,出现监管风险。

例如,某物流企业监管的一批棉花堆垛于客户仓库中,客户急于销售,在没有向银行还款情况下,利用监管员不在现场时将每垛中间的棉花掏空,导致实际监管数量少于最低监管要求。客户采取欺骗手段瞒报棉花数量。被发现后不得不及时补货。属于典型的客户违约案例。

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国内的背景下,目前不少地方也出现了因客户停产,倒闭,法律纠纷,出质企业法人被捕,出质人以废品充当合格品等引发出质人拒付监管费,银行不能及时处置质物,质物价值低于贷款额,物流监管业务不能继续执行等系列违约行为。对物流金融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课题。

2.2.3  人员责任风险

物流监管人员是物流金融项目的具体实施者。人员责任风险系指物流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不按规范流程操作、缺乏责任心,甚至与客户勾结串通,造成违约风险。如国内近年来屡次出现客户给监管员好处,多报监管商品数量,以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案例。

2.2.4  运作管理风险

运作管理风险通常表现为: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低、监管数据质量差、现场监管不严、检查不细致、业务流程不清晰等。通常是由于组织设置、制度的制定与贯彻实施、作业标准、人员培训等方面出了问题所导致。如某物流企业在监管河北一家钢铁企业的焦炭、矿石时,由于监管员对于焦炭和矿石的进出库和库存计量方法落后,造成库存报表记录数据虚高,但货物的实际监管量却低于银行要求的最低监管量。

2.2.5  违约赔偿风险

违约赔偿风险指物流监管企业未能履行监管责任,出现实际监管商品数量低于最低控货线数量,客户不能按期还款,造成银行损失,银行向物流监管企业提出赔偿损失要求。从出现违约行为到违约赔偿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实际监管商品量低于最低控货线数量,还要低于最高融资额的数量;二是在客户贷款期限到来之前,客户没有补货到最高融资额数量上,或客户没有还款使最高融资额数量降至实际监管商品量以下;三是客户资产不足以弥补监管商品数量。

2.2.6  连带担保风险

国内几乎所有银行与物流企业签订的都是“连带担保责任”合同条款,如中远、中储、中铁、中外运、中海等。银行将之视为提高监管企业赔偿能力,减少监管企业信用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总对总”协议中,通常规定物流企业授权的下属监管企业因违反约定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可由总部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下属公司因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银行损失,银行要求赔偿,而下属公司无力赔偿时,银行可追诉至监管方的总部公司。这种“连带担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下属公司无力赔偿损失时,将赔偿风险传导到总部公司;总的责任赔偿额可能加大。意味着除下属公司全部资产外,总部公司有可能承担额外赔偿。

2.3 物流监管方的风险特性剖析

物流监管方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违约风险;二是整个业务组织与运作管理风险;三是物流操作风险。识别违约风险,前提是要澄清物流监管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但国内法律至今尚未对物流金融中的物流监管方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银行、客户、以及物流监管企业等只能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各自责任。现有业务实践中,物流监管方需承担的主要责任是:

协助实现质权。作为质权人的银行通常委托物流监管企业协助实现对质物“占有”以实现质权。如将出质商品储存于监管方仓库;与货物的实际仓储方签署《租赁及物流监管协》获得对质物存放的仓储设施的管理权;建立质物进、出库查验、盘点等日常操作流程等。

质物管理责任。核心是质物的“保管”与“监控”。质物的保管责任是指根据质物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对质物妥善接收、分类、装卸、存放,保证质物安全。保管责任是物流监管方承担的基本责任。质物的“监控”是指建立科学严密的质物登记与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清点、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出入库时间、数量、去向以及现状进行及时记录,质物一旦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现象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在目前业务实践中,有时会发生物流监管方与客户责任认定的混淆。需要指出,监管企业只对质押物的监管负责,并不对融资客户负责,也不应对客户责任造成银行损失负责。客户融资后是否会由于经营不善、其它债务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款,属于融资风险,应由银行评估并承担。客户融资的质押商品价值由银行进行判断与确认,其权属、品质由客户承诺其真实性。物流监管方不对质押商品的权属与品质负责。从大量业务实践看,物流监管的实质是货物监督与监控,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对客户违规行为及时告之、纠正和控制,有助于防止或减少各种风险。

在物流监管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防止质押商品数量(或价值)低于银行要求的“最低控货线”。如图2-2所示。当客户质押商品接近或等于“最低控货线”时,物流监管方需及时通报银行与客户,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客户多提货。

3 构建物流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的基本策略

3.1 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防范合同风险

在现有业务里,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出质人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出质人与物流监管企业间的关系则更加复杂。可能是存货与保管人,也可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然而,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均需合同进行约定。随着物流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必须针对不同类型业务建立和不断完善合同范本与协议体系,以规范指导物流金融业务。其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银行、客户与物流监管公司之间建立层次分明、衔接紧密的合同体系。目前国内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均为“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操作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且物流金融项目多数为网络化监管,因此,应建立分工明确的三级业务对口机制,完善三级管理架构,实行基于密切协作的一体化管理。

二是制定完善标准的合同协议范本,区分并明确界定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在物流金融项目中的监管责任,减少或防止增加额外负担。

三是物流金融仍然处于快速发展中,为便于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供应链物流服务,对于质押物的物流环节管理,仅需明确基本框架。涉及具体物流管理内容由监管企业与融资客户在合同附加条款中明确。

3.2 重视服务产品方案设计,提升团队素质

物流金融的发展,推动原来单纯的仓单质押向物流监管转变,商品形态也从简单的件杂货发展到散杂货、液态商品、危险商品、机电商品等,涉及行业供应链日趋多样。不同行业类型的客户对于融资具有非常个性化的要求,需要不同的物流监管方式。因此物流监管企业必须与银行一起,实现融资与物流操作的密切衔接。一则,在服务产品方案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以下要素:客户融资需求;客户物流需求;仓储设施及物流网络布置;质押商品的选择;商务方案的模式;操作方案的模式(仓储方案、物流方案等);操作方案流程与关键点;风险及控制措施等。二则,任何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人员既要了解物流金融知识,熟悉金融业务与有关法律,又要掌握物流知识与技能。面对物流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必须具有不断创新的战略视野与专业素质。

3.3 规范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控制运作风险

物流监管基于项目进行操作。每个项目对应一个质押监管的三方协议,项目之间相互独立。因此,规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对每个项目的物流监管过程与关键环节建立起统一运作规范与质量要求,是控制运作风险的基础。相关规范制度包括:单证标准、合作架构、合同范本、风险控制、审批与实施、业务统计等。在项目的审批环节,严格的审批制度与流程必不可少;在项目的实施环节,重点做好进驻场地、日常监管和项目检查。通过将风险管理落实到项目全程的每个流程步骤中,规避与防范不必要风险。

3.4 健全突发应急管理机制,减少违约损失

一般而言,客户违约等突发事件是指客户因蓄意欺诈以及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企业被查封、倒闭或破产,导致突然发生强行提货、哄抢、偷盗、转移质物、重复质押、拒绝还贷等行为,可能危及银行及物流监管企业利益的紧急事件。客户突然违约,以及违约转化为赔偿是物流监管必须防止与控制的重要风险。除规范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外,最重要的是提高应对和处理客户违约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事件管理、执行等。应急事件管理机构设置应常态化,做好人员培训,保证应急预案切实发挥作用。在应急预案中,首先应全面分析各种违约突发事件类型及原因,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应急联系人员、现场指挥调度程序、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应急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过程记录、情况总结、后期跟踪与报告等。

3.5 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产品,分散担保风险

为降低和分散物流监管方对下属企业的“连带担保”风险,除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外,还可以购买各种责任保险产品分散这种担保分险。如要求客户购买质押商品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与推广质押商品的财产保险、购买责任保险等。

4 结束语

物流金融仍然处于快速发展中,一方面急需提高物流监管能力,另一方面探索不断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模式与方法。本文探讨的物流金融风险主要从物流监管企业角度,基于物流监管的商品质押模式进行分析。未来对于物流金融风险的分析,以及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控体系的构建,将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不断丰富,不断展现出新特性和新内容。

 

参考文献:

[1] 周明.物流金融的价值与风险分析[J].商品储运与养护, 2008,Vol,30(07):14.

[2] 吴健,唐志英,曾鸣.物流金融服务与风险防范研究[J].物流技术,2007,Vol,26(11):3033

[3] 赵晶晶.物流金融理论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2007,(3),4647.

[4] 邹小,唐元琦.物流金融浅析[J],浙江金融,2004(5)

[5] 陈雪松.商品融资与物流监管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23.

[6] 黄湘民,陈雪松.我国物流金融发展实践[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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