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交海发[2005]152号)。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造船企业的管理,保证船舶建造的基本安全质量,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