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 规划 修正案 生效 通知 抄 送 :外交部,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理工大学,中国船东协会,部体法司、水运司、科教司、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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