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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有、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直属局在有关重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名或地名)海事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其行政级别原则上为正处级。分支局的设立由交通部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另行提出方案报中编办审批。

  分支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具体实施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管理工作,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直属局和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地域设立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水上安全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口岸名)海事处(科)”,其行政级别为处(科)级。派出机构的设置由交通部审批,报中编办备案。

  为保持对外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水监体制改革完成以前,各级海事机构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称,待新机构组建完成并经法律程序对外公告和通知有关国际组织后,再正式以新名称对外执法。

  三、人员编制

  海事机构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交通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拟定人员编制方案,在水监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另行报批。拟定人员编制方案时,要把核定编制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建立起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的海事执法队伍。

  附件: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序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正厅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正厅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正厅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副厅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正厅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正厅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正厅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正厅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正厅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正厅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正厅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正厅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副厅级)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正厅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副厅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副厅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副厅级)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副厅级)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副厅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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