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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我部《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航线一千载重吨以下船舶,代部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本省各开放口岸与香港、澳门间在中国注册的货船。审批情况报部运输管理司备案。 



  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本省各开放口岸与香港、澳门间在中国注册的客船。审批情况报部运输管理司备案。 



  三、与港澳间的客货运输,不同于国内运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航行香港、澳门间船舶管理办法,并报部运输管理司备案。 



  五、中外合资(合作)船公司航行香港、澳门航线一千载重吨以下的船舶,由部审批。 



  六、人民日报今年十月三十日刊登的“关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航行港澳航线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等将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报道有误,请上述四省(区)交通厅按部交办发[1992]59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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