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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关于欧盟加强港口国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欧盟为确保停泊和航行在其港口及水域的船舶,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及保证船员生活和工作方面满足国际标准,欧盟委员会将对95/21/EC法令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令对PSC检查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现将相关内容以通函形式下发给审核员,并通过审核员将信息转告给当地的船舶管理公司,确保航行在欧盟水域的船舶顺利通过欧盟成员国的港口国检查。新的95/21/EC法令第七章阐述了对部分船舶强制进行扩大检查的相关内容,现摘录如下:

  一、对下列船舶扩大检查范围: 

  *10年以上船龄的液化气船和化学品船,以船舶的安全证书中的建造日期为准; 

  *12年船龄以上的散货船、以船舶的安全证书中的建造日期为准;

  *15年船龄以上的单壳油轮,以船舶的安全证书中的建造日期为准;

  *15年船龄以上的客轮。 

  二、信息报告 上述所列船舶的船长或营运者应在船舶抵港前或离港前的2个工作日内向港口当局报告下述信息: 

  1.船名 

  2.船旗 

  3.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若有) 

  4.载重吨 

  5.建造日期 

  6.若为油轮: 

   (1)构造—单壳、双壳、设置SBT的单壳结构; 

   (2)货舱和压载舱的装载情况—满载、部分装载和空舱; 

   (3)货物的名称和体积。 

  7.预计到达目的港或引水站的时间

  8.在目的港的货物作业计划(装、卸、其他)

  9.最近一次接受PSC检查的港口和时间 若没向港口当局报告上述信息,那么船舶在到达目的港后将接受一次全面的检查。 

  三、抵港前,船舶对下列检查和试验项目(至少包括)进行准备,以备PSC0的检查 

  1.所有船舶(上述所列船舶) 

  *船舶断电和应急发电机的启动; 

  *对应急照明的检查;

  *启动应急消防泵,连接主消防管的两条皮龙出水; 

  *启动污水泵; 

  *关闭水密门; 

  *降落一只救生艇至水面;

  *试验遥控应急速闭装置,如锅炉、通风装置和燃油泵;

  *包括副舵机在内的舵机试验; 

  *无线电装置应急电源的检查;

  *机舱油水分离器的检查和试验。

  2.液化气船和化学品船 除满足1外,还应包括: 

  *液货舱的安全监测装置,包括温度、压力表及货舱空档指示;

  *测氧仪和测爆仪、包括校准记录;

  *有效的化学品探测设备(波纹管式)连同适当数量用于特殊货品测气管; 

  *为船上每个人提供用于应急逃生的呼吸器和眼睛保护设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适装证书所列货品清单所要求的); 

  *检查所载货物是否列入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舶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适装证书所载明的货品清单; 

  *甲板固定灭火装置,是否为所载货物要求的泡沫、化学干粉和其他类型的灭火装置。 

  3.散货船 除满足l外,还应包括: 

  *甲板机械潜在的腐蚀; *舱口盖的可能变形和/或潜在的腐蚀; 

  *横舱壁的潜在裂纹和局部腐蚀;

  *货舱通道; 

  *根据构造检验报告、船舶状况评估报告、测厚报告和按IMO A.744(18)决议要求的文件说明所作出的结构安全评估。 

  4.油轮 除满足1外,还应: 

  *固定甲板泡沫装置; 

  *总用灭火系统; 

  *机舱、泵舱和居住处所挡火板的检查; 

  *货舱内惰性气体压力和含氧量控制;

  *至少应对一个压载舱的腐蚀情况进行外观检查;

  *根据构造检验报告、船舶状况评估报告、测厚报告和按IMO A.744(18)决议要求的文件说明所作出的结构安全评估。 

  5.客船(不在1999/35/EC法令规定内) 除满足以上所有船舶的要求外,还应: 

  *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测试;

  *防火门的试验和正确关闭;

  *公共广播系统测试; 

  *消防演习,最起码包括所有消防员装备演示、部分厨工要参加; 

  *高级船员应熟知客船破损控制图。 

  四、优先接受检查的船舶 

  1.首次到达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或超过12个月后又到欧盟水域港口的船 舶; 

  2.在6个月内未接受欧盟成员国检查的船舶; 

  3.船舶结构/设备的法定证书符合国际公约要求,但为其签发入级证书的组织不符合欧盟1999年11月22日94/57/EC法令的认可条件,这些船舶也属优先检查范围;

  4.3年内滞留率高于平均滞留率并被刊登在备忘录年报中的船旗国,悬挂这些船旗的船舶; 

  5.在下列条件下准许离开欧盟成员国的船舶(1年内接受的检查):

  1)缺陷须在开航前得到纠正;

  2)缺陷须在下一港口纠正; 

  3)缺陷须在14日内纠正; 

  4)缺陷为其他情况类。 若已采取纠正措施使缺陷得到纠正,那么这些记录将被输入数据库。 

  6.在以前的检查中存在缺陷的船舶,将视缺陷数量情况而定(1年内接受的检查); 

  7.在前一港口被滞留的船舶(1年内接受的检查); 

  8.船舶的船旗国没有接受本法令第2章所列的所有国际公约;

  9.船舶的船旗国缺陷发生率高于平均值; 

  10.船舶的船期国的船级缺陷发生率高于平均值;

  11.船龄在13年以上的船舶。 

  据悉,有部分EU的港口当局已经对油水分离器的试验和检查开展了扩大检查,一些船舶因在事先没有进行油水分离器的检查和试验而延误船期甚至被滞留。 

  对ISM规则而言,指定人员应密切关注岸基地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执行,确保船舶在修改后的95/21/EC法令生效前已经作好了相关准备工作,以免在PSC检查中被滞留。 另,巴黎备忘录港口国控制委员会第33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至l 2日在Southampton召开。巴黎备忘录委员会宣布在今年9月至11月期间将对油轮进行一次集中大检查,这次检查将针对15年及以上船龄且超过3000总吨的油轮,检查的重点集中在结构和操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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