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各港务局(港口经营人):
为全面掌握了解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填报1999年信息,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或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送义务人 本通知规定《信息表》的报送义务人为有关港务局(港口经营人)、国际航运公司(含经营挂靠中国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境外航运公司)、兼营国际海运的沿海航运公司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报送途径与要求
(一)、各双重领导港口直接将有关信息报送交通部水运司。请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将《信息表—表6》反映的本行政区内的信息汇总并报部水运司。
(二)、非双重领导港口、国际航运公司、兼营国际海运的沿海航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将本通知要求的信息表报送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交通主管部门,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水运司。
(三)、经营挂靠中国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境外航运公司,在中国设有独资船务公司的,可直接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没有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应自行委托1家在中国境内具有外轮代理资格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报送有关信息。表3中,境外航运公司只填F、G、H、I四项数据。各有关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向委托人知照本通知内容,并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的报送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送信息
(四)、各有关国际航运(集团)公司,除统一报送本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汇总数据外,还应报送各全资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汇总数据不包括集团公司参股、控股航运公司的信息。符合本通知报送义务人规定的集团公司参股、控股航运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报送本公司《信息表》。 各有关国际船舶代理公司除统一报送本公司全资、参股和控股船代公司的汇总数据外,还应报送各全资、参股、控股船代公司在各口岸的《信息表》。
报送方式:
《信息表》可通过邮寄、传真或E-mail方式报送。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100736);
电话:010-65292624/50/55;
传真:010-65292648,65292435;
E-mail:gjhyc@public2.bta.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计算机信息表”拟用计算机储存、整理和分析,各报送义务人应当保证表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计算机检测并经专家认定为不合格的信息将被要求重新填写。
请各报送义务人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规定的1999年度信息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此信息表拟作为定期信息统计表长期使用,届时将另行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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