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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0〕226号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各有关港务局:
  近来,在引航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单位擅自成立引航机构或者自行聘请引航员提供引航服务等不规范行为,不仅干扰了港口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船舶碰撞码头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港口和船舶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和损害。为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航工作既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又是港口生产和安全的保障,未经我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引航机构,提供引航服务。
  二、在全国港口管理体制未改革之前,港口引航暂维持现状。即:沿海双重领导港口及邻近相关水域的引航工作由双重领导港务局引航站承担,其它沿海地方港口及邻近相关水域的引航工作由地方政府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引航站承担,长江干线港口的引航工作由长江引航中心承担,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黑龙江水系引航工作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管理。
  船舶应向上述引航单位申请引航,不得私自聘请引航员。
  三、任何码头公司不得自行聘请引航员进行引领活动。
  四、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按照引航单位的调度进行引领,不得私自、超引领水域范围引领船舶。
  五、各港务局(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黑龙江航运(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引航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近期要对引航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已擅自成立的引航机构应立即取缔。
  六、引航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管理,对擅自引领船舶的引航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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