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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200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The 11th Decree By the MOC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元/马力小时修改为0.48元/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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