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挂牌货代公司金陵国际货运代理logo
      您当前的位置: >> 法律法规 >> 海运法规 >> 内容阅读
                  

关于货物港务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1996年6月2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616号文批复)


武汉港务局:

  你局《武汉港关于征收武钢货物港务费问题的请示》(港政商[1996]5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的整治管理。为此每年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对航道、码头、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考虑到货主码头的维护和管理是由货主自行负责的,规定按部颁费率的50%征收货物港务费,另外50%返回货主用于码头的维护。

  因此,武汉港应按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以交运发[1992]967号文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9号
下一篇: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操作中心:江苏常州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Sealand Plaza)1008 座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246-768 , 0519-86699708/86699728/86699738
客服QQ:4006246768   Email:4006246768@163.com , market@jltrans.com.cn
Copyright 2001 - 2014 © 常州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列号:苏ICP备10015315号 苏公网安备 32040402000014号
技术支持:CalmL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