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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海运条例》 依法保障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08年01月16日  |  来源:金陵外运  |  点击数:
                
交通部副部长 洪善祥

 

 

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第33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运业和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海运业和对外贸易运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海运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五位。我国国际海运业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每年外贸货物的85%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已有2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设立了经营性机构,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60多家外国(境外)航运公司在我国港口开辟国际班轮航线,市场分额占65%以上。我国国际海运业已经成为一个开放度较大,竞争程度较高的产业。 

《条例》是与我国《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是在总结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制定的,适应我国航运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国际航运惯例和外国的航运立法实践,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运业改革开放的要求,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国际海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例》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进交通管理部门的政府职能转变。《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监管职责,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范了市场准入程序,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降低不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有利于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海运业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规定,除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外,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均实行登记制。《条例》对上述业务的许可、登记程序、准入条件和审核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制,使政府事务规范化、法制化,提高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事务的监督。 

第二、《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准入政策,对规范外国航商的市场准入和投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用行政法规规范我国航运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质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条例》中得到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的在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在许多方面借鉴了外国的有效管理实践,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我国将遵循世贸组织规则,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为中外航商提供更为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 

第三、《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条例》规定海运业务经营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条例》对海运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对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专设“调查与处理”一章,赋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采取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 

第四、《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等海运市场经营行为创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和交纳保证金,这是规范海运市场经营行为的重要措施,完善了我国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海上运输活动中作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无船承运人交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时间间隔很短,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条例》是一项专业性、国际性很强的行政法规,有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条例》对现有的管理模式有较大的调整,工作量大,要周密安排,做好过渡期内的衔接工作。要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做好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条例》的实施抓紧抓好,依法行政,履行好国务院赋予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保障国际海运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海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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