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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09年10月19日  |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  |  点击数: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15 【生效日期】2009-9-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有关受理、初审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提交的享受“财关税〔2009〕55号”文规定的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为便于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至少应提前一个月以适当方式通知当地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明确申报要求和受理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并将有关通知文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当地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文件时,应提示企业将相关申请文件及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

           二、初审程序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企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的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退税资格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草案)进行审议。

        (三)每年4月初,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向会议报告当地企业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受理情况、审核意见(草案),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完善初审意见(草案),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其他事项

       (一)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二)2009年10月1日前,参照上述程序受理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报送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件、联席会议纪要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做好此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按程序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对当地企业落实该项政策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关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直属海关、财政专员办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该项政策。

        (五)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六)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咨询事项,可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装备工业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人及电话:财务司:朱春霞68205156装备工业司:王瑞华682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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