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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对原产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发布日期:10年12月24日  |  来源:海关总署  |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暂不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自2010年12月2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停止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12月24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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