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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协商未果:象征意义大于现实利益

  发布日期:10年02月06日  |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  点击数:

  新年伊始,上海口岸美加航线各班轮公司开始征收不同幅度的THC,此举引发了代表货主利益的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上海进出口商会的强烈反对,上海进出口商会对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TSA)和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CTSA)发出了声明。本刊曾在1月12日以《上海:THC争端再起》进行了报道。在多方积极争取下,1月15日,船货双方代表在上海展开协商,记者受邀参加了会议。

 

 

  船方代表: TSA执行干事Brian M. Conrad、TSA及CTSA外方法律顾问、海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建华

  货方代表: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上海进出口商会、上海国际货代协会、江苏进出口商会、江苏国际货代协会、

  浙江外经贸企业协会、宁波外经贸企业协会等

  第一回合: 陈 述

  货方: 征收THC是违法行为

  第一,违反了国际惯例中关于CY/CY条款中发货人的责任认定;违反了《联合国班轮运输守则》中相关条款;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2006年中国三部委关于THC调查公告等。

  第二,违反了有效协商原则。在上海征收THC前,未与上海、江苏、浙江等各地货主进行充分协商,违反了相关程序性规定。

  第三,缺乏透明度。THC脱离了码头作业费的含义,实际构成不透明;征收标准比过去提高30%,调高原因不透明。FOB条款下,卖方无义务支付任何费用;承运人将上海港港口附加费(SPS)更名为THC,从运费中剥离,向交货人转嫁,通过不当竞争谋取了不当得利。

  第四,非法收取THC的行为应该立即终止。TSA和CTSA本应该以市场稳定为前提,但却向成员公司发出了收取THC的信号,“导演”了同时同地收取THC的行动,触犯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货主方面一直会敞开协商大门,单证费、铅封费、THC等不合理收费应该立即取消。

  船方: TSA、CTSA无权强迫船东收费

  目前,TSA有15家成员公司,CTSA有10家成员公司。TSA和CTSA涵盖了亚洲到美洲及加拿大航线,此次讨论的仅仅是中国-美国以及中国-加拿大航线,无权讨论其他航线。

  必须强调的是,TSA和CTSA的任何声明只是“建议”,并非“强迫”。TSA和CTSA会根据市场因素建议一些收费,成员公司则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多年来,SPS是用美元进行征收的,标准是88美元/TEU,收取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承运人在上海港口的操作费用,而其他航线征收的都是THC。因此,TSA和CTSA建议改变名称,将SPS改为THC,因为这个费用在其他口岸上都是用人民币征收,建议同时改变币种。

  TSA和CTSA从来没有集体决议要征收THC,不涉及THC的征收标准,也不涉及到谁来支付THC,这都是由成员公司独立做决定的。目前,有3家成员公司未采用THC的名称, THC的征收标准也不一致。成员公司征收THC的标准和其他航线的标准大致吻合,并没有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营。

  第二回合: 激 辩

  货方: 征收THC损坏船货合作关系

  上海出口货物相当一部分来自江浙地区,因此此次协商江浙的货主组织也积极参与其中。

  第一,这件事本质上是将THC从运费中剥离,将与运输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发货人拖进来。改变了国际惯例,改变了CY/CY条款的内涵。

  第二,存在的就一定合理、合法?不能把不合理行为的普遍存在看成是合法行为。目前,中国口岸收取THC的情况虽然存在,但这是船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结果,而且反对声音一直都在。

  第三,作为运价协议组织,应该发挥自律作用。实际上,协议组织的声明对成员公司发出了信号,同时同地同标准,不需要强制力,只需要组织的驱动力即可。

  第四,征收THC对市场未造成影响?事实上显然不是,征收THC已经造成了货代与货主之间的不和谐,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还未过去的情况下,加重了外贸企业的成本压力。

  现在全球都推出刺激经济计划,征收THC的行为无异是在背道而驰。船货双方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征收THC打破了这种关系。收取THC不仅仅是非法的,对船东而言,也是短视的。

  船方: 征收THC仅为弥补成本

  关于存在是否一定合理。作为承运人来说,既然在中欧、中日航线上可以征收THC,当然无法保证说在中美和中加航线上不收THC。承运人现在境况非常困难,现在不是承运人想从付货人处谋求利润的时候,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生存。付货人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但是承运人因为遭受损失,可能减少服务并且完全退出市场。在过去的10个月里,中美和中加航线的运费下降超过1500美元/TEU,出口商实际上得到了利益。所以,征收THC仅仅是弥补成本而非谋求利润。

  关于是否履行协商机制。TSA和CTSA对协商机制非常重视,都知会了货主协会或者与他们进行了协商。就THC征收的讨论,比之前任何一个决定都要多。TSA和CTSA以前更多与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进行协商,认为其中自然包括了上海货主。

  关于征收THC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首先,TSA和CTSA没有集体议价,因此没有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其次,2006年中国三部委的调查公告中明确写明,THC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是存在的,所以,THC不符合国际惯例是说不通的;再次,上海航交所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中,提到了附加费为“数字型”,“OTHC”币种隐含为人民币,表明了其认可市场上征收THC的行为。

  关于THC是否影响市场秩序。目前,中美和中加航线上征收的THC有4种不同费率,从这点来看THC征收本身就存在竞争。并且,THC征收标准与中欧航线上的标准基本相同,与市场情况大致吻合。

  关于THC是否缺乏透明度。THC费用之所以单独列出来,就是为了向货主说明码头费用是多少。

  关于TSA与CTSA的声明是否给出了强烈收费信号。声明并没有给出承运人关于费率的建议。

  货方: 货主无义务为进口商买单

  第一,中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签订的合同大多是FOB合同。因此,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让利给了外国进口商,而非中国货主。

  第二,目前各个行业都要求生存,但前提是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承运人有困难,应该与签订运输合同的进口商进行商谈,提高运费。中国出口商无义务为了承运人生存而多支付THC。

  第三,关于协商机制。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可以代表全国货主,但是涉及到地方,是非常尊重地方组织的意见。这件事发生在上海,与上海以及江浙的货主组织密切相关。至少说明TSA和CTSA的协商是不充分的,缺少了地方当事人。

  第四,上海航交所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中,规定要以CY/CY条款备案,而CY/CY条款认定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另外,指南中提到,OTHC为数字型,币种隐含为人民币,这项规定仅仅是运价备案的“填表规则”,其目的是便于运价备案受理机构清晰地了解备案的运价各部分的实际构成。

  第五,2006年中国三部委的调查公告中认为THC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只是在阐述事实。其中又涉及到存在是不是合法的问题。

  第六,关于TSA与CTSA的决定不涉及到费率标准的问题。双方协商的本质不是费率高低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收取THC的问题。

  第三回合: 总 结

  货方: 船货双方应建立协商机制

  非常遗憾,双方的第一次协商没能达成共识。当然,协商的意义在于双方能当面陈述观点,有助于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虽然,TSA和CTSA的当面协商来晚了,但是货主还是非常欢迎。希望今后双方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协商机制。

  希望承运人能够尽快取消向中国货主征收THC的做法,否则货主方面将继续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船方: 会谈是好的开始

  TSA和CTSA一直在向进口商增加运费。与上海货主的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但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双方充分交换了意见。希望有机会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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