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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10年11月30日  |  来源:航运在线  |  点击数:

  日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建设原则、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承诺、相关规划、联合查验、卡口管理、用地管理、信息服务、区域联运等作了明确规定。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于2008年5月29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国务院年批准设立的第6个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是全国最大的保税港区之一。作为中国距离东盟最近的保税港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平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的龙头,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在推动广西融入国际航运、物流和产业分工,聚集国际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对日益活跃的西南地区降低出海物流成本、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成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环境优美、高度开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实行特殊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环保、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为确保提高保税港区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办法》对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税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单位建立保税港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港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办法》还对建立联合查验机制进行了规定: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船舶、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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