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反诉被告)海口某集装箱班轮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集装箱公司与运输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常州分公司书面确认截止2007年8月31日应支付集装箱公司运费合计人民币77740元,但一直未支付。2007年6月2日、7月22日,运输公司常州分公司委托集装箱公司运输案外人天润公司交运的两批防火板。然而卸货时发现箱内部分防火板湿损,损失计人民币40165.50元。为此保险公司向天润公司赔付了人民币17619.03元和人民币17835.58元。运输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协议,对防火板湿损保险理赔差额人民币41371.42元负责。